山东大学齐鲁医院(青岛)关于婚假和产假调整的通知
2016-08-12 10:12
各科室: 根据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,自2016年1月22日起,婚假及产假调整如下: (1) 新《条例》公布实施之日起,登记结婚的职工,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。在2016年1月22日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(达到晚婚年龄的),仍可以按照原《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。 (2) 符合法律和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产假为158天,剖腹产加假15天,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。
组织人事部 2016年3月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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